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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甘义武与缪丽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54号原告甘某,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缪某,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