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利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达,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坚,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利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多,总经理。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兴工贸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先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龙兴工贸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但案涉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北路的土地使用权及兴苑大厦地上建筑物确权需要较长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利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珠海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陈少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