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立臣与磐石市河南街湘华家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臣,磐石市河南街湘华嘉苑物业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蔡立臣。被告磐石市河南街湘华嘉苑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臣诉被告磐石市河南街湘华嘉苑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立臣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立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蔡立臣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