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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于龙、栾玉芹、栾德君、吴占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40号。负责人林树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被告栾玉芹。被告于龙。被告栾德君。被告吴占豹,系栾玉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告于龙、栾玉芹、栾德君、吴占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