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于龙、栾玉芹、栾德君、吴占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40号。负责人林树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被告栾玉芹。被告于龙。被告栾德君。被告吴占豹,系栾玉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告于龙、栾玉芹、栾德君、吴占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栾玉芹、于龙、栾德君、吴占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