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毛炳尧与吕思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炳尧,吕思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毛炳尧,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思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炳尧诉被告吕思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炳尧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炳尧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思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炳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毛炳尧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