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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毛炳尧与吕思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炳尧,吕思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毛炳尧,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思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炳尧诉被告吕思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炳尧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炳尧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思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炳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毛炳尧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