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申某,农民,馆陶县柴堡镇西庄村。被告张某,农民,馆陶县柴堡镇北阳堡村。本院受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