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为臣与徐维浩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为臣,徐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14-1号申请执行人徐为臣,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徐维浩,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观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维浩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