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厦海法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福开与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厦门元鹏集装箱班轮物流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赔偿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福开,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厦门元鹏集装箱班轮物流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厦海法确字第50号原告江福开,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华丰面粉厂内。法定代表人吴小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山,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元鹏集装箱班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舫暖楼。法定代表人许传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山,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312房。法定代表人邱国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福开诉被告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厦门元鹏集装箱班轮物流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发现本案尚需判定“碧华山”轮与“力鹏1”轮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确权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萍萍代理审判员 郭昆亮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