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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好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警威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3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子坚。委托代理人:曾庆礼。委托代理人:黄玲燕。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金警威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更真。委托代理人:林丹,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坚,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美好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714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714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好公司申请称:一、深圳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美好公司,714号裁决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另,《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012年7月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美好公司提交了答辩状及选定的仲裁员名单,但是直到开庭前深圳仲裁委员会都没有通知仲裁员的情况,美好公司直到2012年8月15日开庭时才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姓名,领到裁决书时才知道仲裁庭早在2012年7月31日即组成。仲裁庭组成后,深圳仲裁委员会连口头通知也没有,更别说书面通知美好公司仲裁庭组成情况。由于深圳仲裁委员没有向美好公司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仲裁规则》第31条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美好公司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美好公司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严重影响美好公司庭审效果。二、714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深圳市金警威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警威公司)没有消防施工资质,是借用南京市××有限公司的资质,但是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并不是南京市××有限公司,而是金警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美好公司与金警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但是仲裁庭却错误适用法律,认定美好公司与金警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并且在没有任何补充协议及书面确认的证据下就判定金警威公司完成的工程就是所有的工程。事实上,××属于二次改造工程,之前的许多工程都是符合安全验收标准的,金警威公司并没有完全完成施工任务,而是把之前的工程充当是金警威公司完成的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但是仲裁庭却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决美好公司参照合同价款支付金警威公司全部工程价款,完全忽视××施工合同对增加工程的约定条款,仲裁庭的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美好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714号裁决。金警威公司口头答辩称:一、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按照《仲裁规则》通知美好公司相关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并书面送达了出庭的通知。二、美好公司在申请书中提出的相关实体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且美好公司对实体处理方面的陈述完全与事实不符。综上,美好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查明:一、2012年7月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美好公司与金警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金警威公司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受案号为深仲受字(2012)第911号。该案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深圳仲裁委员会向各方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2012年7月31日,仲裁庭成立,由钟妙任仲裁员。2012年8月15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8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2012年9月28日,仲裁庭作出714号裁决。2012年10月17日,美好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二、金警威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美好公司支付拖欠金警威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8,499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2、美好公司承担金警威公司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3、本案仲裁费由美好公司承担。三、仲裁庭裁决如下:1、美好公司向金警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95,476元;2、美好公司承担金警威公司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20,979元由美好公司承担,仲裁费金警威公司已经预交,美好公司径付金警威公司。四、2012年7月3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通过EMS广东省内特快专递方式向美好公司邮寄送达组庭、开庭通知,该邮件于2012年8月1日投递并签收,邮寄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园路宿舍K栋。五、美好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工商登记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园路宿舍K栋,美好公司确认在仲裁期间其一直在上述地址营业。此外,美好公司确认曾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规则》等文件,邮寄地址与上述地址一致。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一、美好公司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没有向其送达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零八条【送达】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将组庭通知邮寄至美好公司,邮寄地址与美好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该地址也是美好公司在仲裁阶段的营业地点,邮寄送达的邮件已经签收,该送达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视为已合法送达,本案仲裁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美好公司主张714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本院认为,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美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美好服装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714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明 演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