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施天偿与浙江路云天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偿,浙江路云天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41号原告:施天偿。委托代理人:孙丽琴。被告:浙江路云天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87650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城中路。法定代表人:赵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天偿诉被告浙江路云天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天偿撤回对被告浙江路云天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