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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亨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9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钱款320613.74元、诉讼费11616元、评估费20000元、拍卖公告费5000元,合计357229.74元,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9072.3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