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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贤金与刘举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贤金,刘举柱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汪贤金。委托代理人:洪海波,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举柱,系嘉善县大堰港口码头装卸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贤金与被告刘举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贤金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贤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汪贤金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