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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萍,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萍,吉林市中心医院护士,现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征。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王丽萍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丽萍于2012年1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00元,退回25.00元,剩余25.00元由上诉人王丽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