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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高闯与师庆江、师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闯,师庆江,师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高闯。委托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庆江。被告师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裴凤燕,邯郸县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高闯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