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永清与刘晓光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孟家河湾村民小组,范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清,37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包头市。被执行人刘晓光,37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包民五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晓光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晓光所有所有权变更给申请执行人刘永清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永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