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秀梅与张晶、张照祥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秀梅,张晶,张照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76号申请人:袁秀梅,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晶,女,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照祥,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袁秀梅与被申请人张晶、张照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袁秀梅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照祥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被申请人张照祥名下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