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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秀梅与张晶、张照祥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秀梅,张晶,张照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76号申请人:袁秀梅,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晶,女,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照祥,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袁秀梅与被申请人张晶、张照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袁秀梅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照祥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被申请人张照祥名下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