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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梁华利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华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105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华利。曾因嫖娼于2006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劲松。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华利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华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华利与余某及张某、方某等人酒后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中港商务酒店。被告人梁华利强行将余某拉进电梯,当电梯行至7楼时,又强行将余某拉出电梯并拉至706房间内,奸淫了余某。尔后,被害人余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梁华利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梁华利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梁华利上诉称,本案属于嫖资纠纷引发的案件,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提出,从余某的职业、在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方面来看,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梁华利的供述,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方某、张某、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单及医疗诊断证明单,光盘一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华利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梁华利虽称双方是嫖资纠纷引发被害人报警,但通观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的供述内容,在被害人为何被强行拉入酒店房间、双方何时商谈嫖资、有无发生性关系及射精、被害人有无表示要离开等诸多问题上,其供述反复不一、前后矛盾,表明其辩解可信程度低,同时结合被害人陈述中关于在事前约好出去酒吧玩时说过不收小费、在酒店开房期间多次表示要走的细节均得到证人方某、张某的印证,关于被梁华利夹住脖子强行拉出酒店电梯的细节得到监控录像的印证,以及被害人承认在被强奸后曾提出1000元私了费用、后经朋友相劝而报警等行为表现符合其曾从事“三陪”职业且已订婚,不愿声张的心理特点,被害人在本案发生后与男友解除订婚关系符合民风习俗等事实,以上诸多方面均与通常卖淫嫖娼及嫖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不符;虽然本案在关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环节的证据上,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所述内容在事前事后等细节方面能得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佐证,且逻辑顺畅、符合事件发展常理,足以表明其可信程度高,因此,一审采信被害人陈述而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该认定并无错误,对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华利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梁利华认罪态度差,本应酌情从重处罚,而原判仅对其判处起点刑,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其量刑只能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若荪审判员  丁竞舟审判员  袁骁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