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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灿木与黄山区湾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灿木,黄山区湾山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叶灿木,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区湾山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友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灿木诉被告黄山区湾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灿木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灿木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灿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叶灿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