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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具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