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具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