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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孟某,女,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孟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广州番禺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故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番禺,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一直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其陈述经��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户籍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中记载的被告的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