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春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3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宝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春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787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春兰所有的存款;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廖春兰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