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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罗秀芝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1月19日,农村居民。监护人刘青文,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4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业贵,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其母罗秀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罗秀芝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2005年2月罗秀芝与申请人刘某某之父刘青元离婚。刘青元于2010年死亡。罗秀芝后下落不明,至今达六、七年之久。申请人刘某某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罗秀芝失踪。经查,罗秀芝,女,彝族,生于1965年8月10日,农村居民,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2005年2月罗秀芝与申请人刘某某之父刘青元离婚。刘青元于2010年死亡。罗秀芝后下落不明,至今达六、七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31日登报发出寻找罗秀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秀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所举证据证实罗秀芝下落不明满二年,且本院登报发出寻找罗秀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秀芝仍然下落不明,对申请人刘某某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秀芝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金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