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聪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卫行初字第158号原告王聪,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现住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丁学超,局长。原告王聪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开发商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审 判 长 董亚楠审 判 员 窦平安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向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