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遵云与黄山区湾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云,黄山区湾山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黄遵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区湾山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友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云诉被告黄山区湾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遵云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遵云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遵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3元,减半收取为141.50元,由原告黄遵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