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王有维与陈大庆、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维,陈大庆,徐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有维,男。被告陈大庆,男。被告徐玉花,女。委托代理人潘虹,女,敦煌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维与被告陈大庆、徐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维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王有维负担。审 判 长 冯 多 洋审 判 员 徐 文 波人民陪审员 马合苏木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晓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