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姜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漪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2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尚好,因其在单位上班忙,所以无法回家。故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孩。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2月,被告因琐事离家前往单位上班,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及其亲朋到被告家找被告未果。2012年8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10月,原告主动给被告打电话协商和好,被告同意和好,但因被告所提条件原告不同意而未果。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有子女,理应珍惜其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确凿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姜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