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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玲与刘金兵、徐登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刘金兵,徐登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752号原告:赵玲,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刘金兵,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徐登如,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与被告刘金兵、徐登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玲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金兵、徐登如价值4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玲申请诉讼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登如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以南江南世家5#楼5-02铺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