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兴刚与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刚,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93-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刚,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兴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110.8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兴刚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