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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159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解劲峰与卢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劲峰,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594-2号申请执行人解劲峰,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卢俊,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解劲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086号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卢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俊拥有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俊所有的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