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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史辉与赵李平林、赵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辉,赵平林,赵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史辉。被执行人赵平林。被执行人赵长生。申请执行人史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2)长民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平林、赵长生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长执字第00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