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传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闫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李传杰,闫奎,李双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储强健,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杰,男,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玺,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赵洪修,退休干部。原审被告:闫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利辛县。原审被告:李双花,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传杰、原审被告闫奎、李双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又于2012年11月13日以已与李传杰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