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莫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莫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告莫某甲,曾用名莫星隆,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莫星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登远审 判 员 黄聘荣人民陪审员 XX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天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