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书财与赵应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书财,赵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3-2号申请执行人金书财。被执行人赵应良。金书财与赵应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做出了(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书财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赵应良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