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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书财与赵应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书财,赵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3-2号申请执行人金书财。被执行人赵应良。金书财与赵应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做出了(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书财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赵应良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