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黄某。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