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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黄某。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