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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与孙某甲、贾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孙某甲,贾某,王某甲,林某,孙某乙,王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甲,略。被告:贾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林某,略被告:孙某乙,略。被告:王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