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长之与郭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之,郭义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864号原告:王长之,男,194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郭义之,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之诉被告郭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之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