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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长之与郭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之,郭义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864号原告:王长之,男,194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郭义之,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之诉被告郭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之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