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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金滕外贸纸箱厂与宁波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金滕外贸纸箱厂,宁波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宁波高新区金滕外贸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街道滕园村。法定代表人:王祥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建,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珠梅,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3-2厂房*楼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高新区金滕外贸纸箱厂(以下简称金滕纸箱厂)为与被告宁���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翔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智杨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滕纸箱厂的委托代理人林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滕纸箱厂起诉称:原告金滕纸箱厂曾与宁波市北仑悟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远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悟远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8873.23元。201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及悟远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悟远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68873.23元转移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应于2010年年底前还清。债务转移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8873.2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123元(自2011年1月1日按年利率5.85%暂算至2012年9月24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5.8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金滕纸箱厂提供了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被告志翔公司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核,原告金滕纸箱厂提供的协议书系原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志翔公司未到庭质证系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金滕纸箱厂与被告志翔公司及案外人悟远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书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经原告同意债务转移后,被告志翔公司作为新债务人,理应按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履行原债务人所承担的付���义务,现被告志翔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按法律规定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17123元系按年利率5.85%自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24日所得,年利率5.85%未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计算起始日亦符合约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志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高新区金滕外贸纸箱厂支付���款168873.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7123元(暂计算至2012年9月24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志翔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