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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邱本正与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本正,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邱本正。法定代理人邱光基。被执行人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亘垣堡20号。法定代表人吴凤英,该公司总经理。邱本正与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邱本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宏林经贸有限公司支付37679.04元赔偿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本正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