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瑞凯诉被告程振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凯,程振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曹瑞凯。委托代理人:曹明军。被告:程振勇。原告曹瑞凯诉被告程振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瑞凯、委托代理人曹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振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瑞凯诉称:2011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当时双方约定了工资,并说不会拖欠工资,后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开发商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未支付全部工资,拖欠5000元工资,打了欠条。现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工资款50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误工费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程振勇未作答辩。原告曹瑞凯提交的证明材料有:2012年1月21日程振勇书写的欠款证明一份。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曹瑞凯经屯里村孙水平介绍到被告程振勇在安徽滁州承包的海螺水泥厂打工,到2011年农历12月25日回家过年。期间曹瑞凯陆续从程振勇手里支取一部分工资款。2011年农历12月28日曹瑞凯到程振勇家要工资款,程振勇说钱不多,让曹瑞凯领取一部分现金后,仍欠5000元,程振勇给曹瑞凯书写了欠款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本院认为:被告程振勇欠原告曹瑞凯工资款5000元,有被告程振勇书写的欠款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曹瑞凯要求被告程振勇支付5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曹瑞凯工资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曹瑞凯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振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华杰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郭炳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