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尚昌莉与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昌莉,路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尚昌莉,个体经营。被告: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昌莉与被告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昌莉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昌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昌莉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