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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尚昌莉与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昌莉,路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尚昌莉,个体经营。被告: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昌莉与被告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昌莉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昌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昌莉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