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68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怀会与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会,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680-2号申请执行人郭怀会。被执行人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宝。本院在执行郭怀会诉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庙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