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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1月被告以外出为他人办事为由离家,至今和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和被告家人联系,被告家人也不知其下落,已长达9个月之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冀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9月21日生一女孩陈某丙,现跟随原告生活。2011年11月被告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2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8月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离开原告无音信,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亦无被告下落,经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财产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待被告有下落后再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小宁审判员  张计宽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立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