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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春森与代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春森,个体工商户。被告代忠义,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森与被告代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