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三终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三终字第0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法定代表人GRENVILLEMATTHEWTHYNNE,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丈八北路。法定代表人文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琦,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内并未交纳所缓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10844元,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交5422元,已2711交元,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应交5422元,已交2711元。已交部分由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