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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春兴、李文俊与王荣峰、王荣斌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兴,李文俊,王荣峰,王荣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75号申请人:张春兴,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文俊,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荣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春兴、李文俊与被申请人王荣峰、王荣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兴、李文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荣峰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被申请人王荣峰名下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方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