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春兴、李文俊与王荣峰、王荣斌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兴,李文俊,王荣峰,王荣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75号申请人:张春兴,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文俊,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荣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春兴、李文俊与被申请人王荣峰、王荣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兴、李文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荣峰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被申请人王荣峰名下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方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