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仁强与李晓亮、李晓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仁强,李晓亮,李晓利,刘振英,胡红涛,田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韩仁强。被告李晓亮。被告李晓利。被告刘振英。被告胡红涛。被告田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仁强与被告李晓亮、李晓利、刘振英、胡红涛、田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晓亮、李晓利、刘振英、胡红涛、田丽娜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