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所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所,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黄所,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泽宇,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黄所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甄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