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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程国忠与姜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忠,姜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68号原告:程国忠。委托代理人:丁顺志。被告:姜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忠与被告姜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忠于2012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国忠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国忠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