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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甡斌与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甡斌,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71-1号申请执行人王甡斌,被执行人李丰。王甡斌申请执行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丰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甡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