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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明善与张能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善,张能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1139号原告袁明善,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袁志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原告之子。被告张能会,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善诉被告张能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善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明善承担。审 判 长  王若海审 判 员  陈安民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